编辑: 丑伊 2018-11-25
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学生升学优待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台参字第0930055017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

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台参字第0930140729A号令修正第

2、7~9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台参字第0940058898C号令增订第9-1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参字第0950120480C号令修正第

1、9-1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台参字第0970035497C号令修正第

2、

3、9-1条条文 ;

增订第9-

2、9-3条条文;

除第9-

1、9-2条条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其余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8月23 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 1020079943B 号令修正部分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1月28 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 1030151063B 号修正第一条 中华民国

105 年10 月11 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 1050103122B 号令修正第二条 中华民国

107 年11 月5日台教授国部字第 1070121395B 号令修正第九条之二 第一条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专科学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高级中等 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办法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指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球科学 与资讯奥林匹亚竞赛、亚太数学、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及其他经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认定之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

二、国际科学展览:指由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选派参加之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 ISEF)及其他经本部认定之国际 科学展览.

三、升学优待:指以名额外加方式,保送或推荐升学.

四、高级中等学校:指普通型高级中等学校、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综合型高 级中等学校、单科型高级中等学校.

五、大学校院:指大学、科技大学或技术学院四年制.

六、各本学系:指与参赛项目相同之各本学系. 第三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成绩优良者,得依 下列规定申请依其志愿保送或推荐升入大学校院就读:

一、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球科学与资讯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 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理、工、医、农、生命科学、电机及资讯等 相关学院各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二、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球科学与资讯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 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理、工、农、生命科学、电机及资讯等相关 学院各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三、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球科学与资讯奥林匹亚竞赛铜牌奖、 荣誉奖、亚太数学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欧哈罗兰(O'

Halloran)奖、银 牌奖、铜牌奖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银牌奖、铜牌奖者,保送 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四、获得亚太数学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荣誉奖,或参加国际数理奥林匹亚 竞赛选训决赛完成结训并获选训工作委员会推荐(名额以前百分之五十为 原则)者,推荐入大学校院各本学系. 第四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者,得依下列规定申请 依其志愿保送或推荐升入大学校院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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