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8-11-25 |
一、申请书.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且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文件.
三、获奖或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四、本部所认定国外顶尖大学数理系所(不含大陆与港澳地区)入学许可证明 影本. 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奖学金经本部审查通过者,硕士、博士阶段依申请留学国别 发给不同额度之出国留学奖学金;
大学阶段依申请留学国别及家户年所得在新 台币一百四十五万元以下或超过新台币一百四十五万元者发给不同额度之出国 留学奖学金. 经本部审核通过出国留学奖学金之学生,应与本部签订契约;
其内容应包括奖 学金金额、给与期间与回馈条件、终止或偿还奖学金原因及其他权利义务事项. 本部应设专责小组,长期辅导前项至国外留学之学生,查核其学习成就,并提 供必要之服务. 第九条之二 符合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九条之学生,於其就读国内大学数理相关学系学士学位 期间,依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及补助:
一、每学年度名列该学系该年级前三名者,依其名次,每一学年发给新台币二 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之奖学金.
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论文者,依下列规定补助:
(一)来回经济舱机票、生活费及注册费,每年以一次为限.
(二)论文为合著者,每一论文,以补助一人为限.
(三) 学生为重度身心障碍者,补助随行看}人员一人之来回经济舱机票. 前项第一款奖学金之发给期间,不包括转学后就学及延长修业之期间. 第一项第二款获补助之同一学生,於该学生享有政府其他相关补助或与补助性 质相当之给付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申请;
并应於回国后,依法令 规定之期限,缴交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其有违反者,本部不受理其嗣后出 席国际学术会议补助之申请. 第九条之三 符合本办法升学及获得奖学金之学生,须协助本部推广科学教育,其推广方式, 由本部定之. 第十条本部为协调及审议中等学校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 览成绩优良之升学优待及发给奖学金事宜,得组成委员会;
其组成方式、审查 程序及审查基准,由本部定之. 第 十一 条 各接受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学校 , 应对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学生定期办理追踪辅导. 第 十二 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学 生合於当时升学、奖励之规定者,得依原规定办理. 第 十三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十三条之一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发布之第二条规定,适用於一 百零三学年度以后入学之学生. 第 十四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发布之第九条之一及第九条之二, 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