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8-11-25

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

32 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29 名、法人股东

3 名.本次 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瑞拓科技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4 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 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规范治理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 ;

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

公司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了内控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15 年年度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810042 号《关于对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拓科技 不存在公司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不存在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报告情况与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财务负 责人进行了沟通及确认.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瑞拓科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

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 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

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 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 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5 瑞拓科技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 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瑞拓科技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 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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