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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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2551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40号 北京香沁满园餐饮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6 年12 月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 社劳监罚字(2016)
00314 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 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 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 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0000 元和加处罚款
20000 元,共计 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 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 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 后仍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 厦E座109室 联系人员: 韩正武、 齐站峰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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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2564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7]00128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合拍环讯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14 号1号楼聚鑫仁和宾馆211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昀淞 证照类型: 有限责 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编号: 91110108344330783J
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 年11 月15 日, 我 局接王力鹏投诉, 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 区亚运村街道北京创业大厦 B 座327 经 营的北京合拍环讯科技有限公司有未支 付其工资的行为.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 你单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进行检查, 于2016年12月7日对你单位 下达了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 字[2016]09618 号) ,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 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 询字[2016]09618 号) 的要求报送材料并 前来接受调查.我局于2017年3月7日 对你单位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 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1866 号) , 责令你单位按照 《调查询问书》 (京 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9618 号) 中的要 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检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 规定属于经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