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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1部分一般规定、定义、 培训和安全 -
21 - 第1.
1 章一般规定前注注1:本规章中的部分规定提到了 关于试验和标准的建议 ,该建议以单独的手册出版(《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4 和-/Amend.1),其内容为: 第一部分:有关第
1 类爆炸品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 第二部分:有关 4.1 项自反应物质和 5.2 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 第三部分:有关第
3 类、第4类、5.1 项和第
9 类物质和物品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 第四部分:运输设备的试验方法 附录:若干不同类型的试验通用的材料和提供试验详情的国家联系点 注2:《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所载的一些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也纳入本规章. 1.1.1 范围和适用 1.1.1.1 本规章规定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详细要求.除了本规章另有规定外,危险货物未经 适当地分类、包装、作标记、贴标签、挂揭示牌、在运输票记上说明和证明、和在其他方面符合本规 章要求的运输条件,任何人不得提交或接受运输这些货物. 1.1.1.2 本规章不适用于下列危险货物的运输: (a) 运输工具推进所需的危险货物或运输过程中其特殊设备(例如制冷装置)运转所需的 危险货物或按照业务规则所需的危险货物(例如灭火器);
和(b) 个人携带供自用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 注1:具体单式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以及这些一般要求的部分适用情况可参看单式运输 规章. 注2:第3.3 章3.3.1 节的某些特殊规定也列出不受本规章约束的物质和物品. -
22 - 1.1.1.3 在本规章的某些条款中,虽然规定了具体行动,但未明确地把采取该行动的责任划归任 何特定的人.这项责任可以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习惯以及这些国家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不同而异.就 本规章而言,不必作出这一划定,只需明确该行动本身.划定这项责任是各国政府的特权. 1.1.1.4 在危险货物运输中,若遵守本规章,则人员的安全以及财产和环境的保护可得到保证. 这方面的可信性通过质量保证方案和遵章保证方案实现. 1.1.1.5 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例外 有限数量包装的某些危险货物可免除本规章的某些要求,但须符合第 3.4 章规定的条件. 1.1.1.6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公约》 ,本规章所界定的危险货物不允许邮运,下面所列者除外. 国家邮政当局应确保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得到遵守.下列危险货物如符合国家邮政当局的规定可 允许邮运: (a) 感染性物质和用作感染性物质制冷剂的固态二氧化碳(干冰);
和(b) 符合 2.7.9.1 的要求、其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 2.7.7.1.2.1 所列者十分之一的例外包件 内的放射性物质. 国际邮运应适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定的附加要求. 1.1.2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1.1.2.1 概述1.1.2.1.1 本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把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人员、 财产和环境受到的辐射危害、 临界危害和热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本规章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1996 年版(2005 年修订)本. 关于 TS-R-1 的说明材料, 载于 原子能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1996 年版)咨询资料 ,安全标准丛书 No.ST-G-1.1 (ST-2), 原子能机构,维也纳. 1.1.2.1.2 本规章的宗旨是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在放射性物质运输期间免受辐射的影响.此防 护可以通过下述要求来实现: (a) 包容放射性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