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8-12-16 |
(b) 控制外部辐射水平;
(c) 防止临界状态;
和(d) 防止由热引起的损害. -
23 - 为满足上述要求, 首先按等级规定包件和运输工具的内装物限值以及根据放射性内装物的危害规 定适用于包件设计的性能标准.其次对包件的设计和操作以及容器的维修规定要求,包括考虑放射性 内装物的性质.最后要求实施行政管理,包括必要时由主管当局批准. -
24 - 1.1.2.1.3 本规章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或空中一切方式的运输,包括伴随使用放射性 物质的运输.运输包括与放射性物质搬运有关的和搬运中所涉的所有作业和条件;
这些作业包括容器 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修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货载和包件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贮存)、 卸载和最终目的地的接收.本规章对性能标准规定的等级分类采用下述三种严重性等级: (a) 例行运输条件(无偶然事件);
(b) 正常运输条件(小事件);
(c) 事故运输条件. 1.1.2.2 辐射防护计划 1.1.2.2.1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须遵守辐射防护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旨在对辐射防护措施给予足 够考虑的系统性安排. 1.1.2.2.2 必须把该计划中拟采取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与放射性辐照量和可能性关联起来.该计划 必须包括 1.1.2.2.3 至1.1.2.2.
5、7.1.8.1.
1、7.1.8.1.3 中的要求以及适用的应急程序.该计划的文件必须 能应要求提供有关主管当局检查. 1.1.2.2.3 人员所受的剂量,必须低于有关的剂量限值.必须保证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使个人 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在考虑进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保持在能够作 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个人所受的剂量在规定的剂量限值范围内.必须采取有组织的、系统的做法, 考虑进运输与其他活动之间的相互协调. 1.1.2.2.4 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防护方面的适当培训,包括必须遵守的防护措施,以限制他们 的职业辐照量,或其他人由于他们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而受到辐射. 1.1.2.2.5 就运输活动所引起的职业辐照而言,当评估的结果是有效剂量: (a) 一年中很可能处于
1 至6mSv 之间时,则必须通过工作场所监测或个人监测方式进 行剂量评估活动;
(b) 一年中很可能超过
6 mSv 时,则必须进行个人监测. 在进行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时,必须保存适当的记录. 1.1.2.3 质量保证 1.1.2.3.1 必须为各种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和包件的设计、制造、试验、票据、使用、维护和检查以及为运输作业和中途贮存作业,制订和实施以主管当局接受的国际的、国家 的或其他标准为基础的质量保证方案,以保证这些活动符合本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主管当局呈交 -
25 - 一份用于证明设计规格已完全得到实施的证书.制造者、发货人或使用者必须准备在制造和使用过程 中为主管当局的检查提供方便,并向任何公认的主管当局证明: (a) 所用的制造方法和材料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规格;
和(b) 所有容器均定期检查,并在必要时加以修理和保持在良好状态,因此它们即使在重 复使用之后仍继续符合所有的有关要求和规格. 如需要主管当局批准,这种批准必须考虑到质量保证方案并视其适足性而定. 1.1.2.4 特殊安排 1.1.2.4.1 特殊安排,系指得到主管当局批准的一些规定,可根据那些规定运输未能满足本规章 中各项适用要求的放射性物质. 1.1.2.4.2 难以符合适用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