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8-12-28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10 月10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
11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树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志远,山东杨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珍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公司名称: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20
3、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姓名或公司名称:烟台宁峰商贸有限公司
5、姓名或公司名称: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6、姓名或公司名称:刘珍华
7、姓名或公司名称:孙永红
8、姓名或公司名称:刘益君
(三)基本案情:
一、2016 年5月26 日,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山东 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6 年烟莱融委字第
0023 号《委托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公司向烟台银行西大街支行以保证 方式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以原告作为保证人与贷款方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原告出具给贷款方的保函约定为准,担保标的额为
400 万元;
如原告代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等,则自代偿日起公司按代偿额的 2%/月赔偿原告资 金占用费损失;
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公司清偿债务后,即取 得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公司归还原告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原告及其法定代 表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落款处盖章、签字确认. 同日,被告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 宁峰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 不可撤销担保 函 (法人类) ,对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 原告提供信用担保. 公告编号:2017-020 同日,被告刘珍华、孙永红、刘益君分别向原告出具 不可撤销担保函(自 然人类) , 自愿以个人及家庭的全部财产及未来收益为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以连 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原告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2016 年5月31 日,贷款人烟台银行西大街支行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烟银
201611011150000005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00 万元;
借款期限自
2016 年5月31 日至
2017 年5月24 号;
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 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84%,执行月利率 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