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8-12-28

二、被告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律师代理费

160000 元.

三、以上第

一、 二项,被告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宁峰商 贸有限公司、 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刘珍华、 孙永红、 刘益君对以上第

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宁峰商 贸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刘珍华、孙永红、刘益君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17-020 案件受理费

4020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840 元、合计

46049 元.由 被告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山东鸿瑞生物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宁峰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刘珍华、 孙永红、刘益君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由于库存被法院查封,公司无经营收入,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对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 4016062.59 元做了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 原告的律师费

160000 元及法院的案件受理费

4020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840 元,未作处理,等实际支付后再做账务处理.截止本公告,公司的资金使用 未受到较大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613 民初

2072 号

2、莱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公告编号:2017-020 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6月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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