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1-01
50 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系属各自独立之个体,传销商在传统行销网路中,等同於制造商、大盘 商、中盘商及零售商间之各自独立关系.

因此,传销商既属公平交易法第19条之交易相对 人,传销事业就无法限制其再行转售传销商品或服务之价格.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法律谘询个案 文林宜男、周於蓁 条文可参考「公平交易法」第19条(以下简称 同条文):「事业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对人,就 供给之商品转售与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售时之 价格.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项 规定,於事业之服务准用之.」以及「公平交 易法施 细则」第25条规定:「本法第19条第1 项但书所称正当理由,主管机关得就事业所提 事证,应审酌下列因素认定之:

一、鼓励下游 事业提升售前服务之效率或品质.

二、防免搭 便车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业或品牌参进之效 果.

四、促进品牌间之竞争.

五、其他有关竞 争考量之经济上合理事由.」

二、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之法律关系

(一)争议事实 传销商经由本会之法律谘询服务提问,在 网路上搜寻事业产品时,发现有多间商家列出 事业产品并标示事业商标.该名传销商向律师 说明,网路商家之售价已低於事业贩卖给传销 商之零售价格,若放任商家继续贩售商品恐有 影响其他传销商权益.

一、前言 本期介绍网路行销经常遇到的 问题,即「限制转售价格」;

相关 传销事业能否对传销商 现职: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董事长 淡江大学国际企业学系专任教授 学历: 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经历: 1. 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2. 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谘询委员 3.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化妆品广告 管理谘议会」谘询委员 4. 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委员 5. 淡江大学国际企业学系主任 6. 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执行长 7.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顾问 林宜男 作者简介 现职: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法务处 专员 周於蓁 「限制转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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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建议 有事业主张,於该品牌内限制其转 售价格,可防止下游业者削价竞争,会 有助於品牌形象提升.但若以立法理由 观之,此条系为防止事业对商品转售价 格为限制之规定.此举会将传销商再售 出价格限制为同一价格,而无法依 各自情形订定不同价格,进而损及市场 价格竞争机制. 实务上可见1.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 字第

825 号判决:「……其规意旨, 在於制造商直接对经销商为商品转售价 格之拘束,此一限制订价之自由,将使 特定商品『品牌内』之价格竞争完全趋 於消灭,再因品牌内竞争丧失,使得该 特定商品价格下降压力减少,进而间接 导致『品牌间』之竞争减少,故具有高 度之限制竞争效果,致使少数事业获得 利益,不利於自由市场之公平竞争、经 济繁荣及消费者之利益,均有公平竞争 阻碍性,自应视为当然违法……」. 2.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

102146 号亦有相同见解:「……倘事业对於其 交 相对人就所供给之商品设定转售价 格,并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对人遵 行,此种限制下游事业得视自身成本结 构及市场竞争 况决定价格之自由,其结 果将削弱同一品牌内 同经销通 间的价格 竞争,故为公平交易法明文禁止…」公 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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