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1-05 |
1 - LYCR-2014-00201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4〕5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 月23 日 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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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保护民间借贷 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 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 号)、 《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鲁政办 发〔2013〕3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 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 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 第三条 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县区政府是民间融资登记服 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县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 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四条 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 -
3 - 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融 资登记服务公司出资入股.资金来源应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 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第六条 法人股东入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条 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八条 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经济管理、金融、投资经验 或相关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 -
4 - 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 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 度等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自登记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