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1-05

7 - 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 司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第二十二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对借贷双方网上和现 场登记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后匿名发布,以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实行实体对接,借贷双方信息发布 后,双方可接受的条件基本一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安排 双方自愿对接,自愿商定借款条件,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

自愿商定保证方式,包括担保、抵押、质押、 公证、保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民 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得对借贷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履 行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根据资金借出方的要求,双方可 办理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自愿签订《担保合同》 、办理《公 证书》 ,资金借出方通过银行将资金转入借入方账户.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手续完备后到民间融资 登记服务公司办理备案登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对客户履 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

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 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对客户登 记的信息保密.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向借贷当事人作出 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 -

8 - 当事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资金借出方和资金借入方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进 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交易行 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公司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 兜底 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将自律承诺在经营 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不吸收公众存款, 不募集资金,不提供资金,不提供担保,不设立资金池,不参 与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不进行资金支付等.应将设立批复文 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区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等披露经中介 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应在第一时间立即上报;

对公司经营需要变 更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月季年报制 度.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准时上报月季年 报表、信息发布、资金对接情况、工作总结等,提供具有法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进行严格自查,形成 年审报告书,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 送,经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金 -

9 - 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对年审不合格的公司,由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监管人员应忠于职 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 益,不得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兼任职务,不得出资参与民 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设立和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 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及其当事人商业秘密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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