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1-05

10 个 工作日内,将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报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自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 开业,并于开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开业情况报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

第三章 经营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原则上在本县区行政区 域内开展业务,即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借入方和 借出方均应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企业 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经营区域可以为 市区(即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 第十三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 等;

(二)收集、整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

(三)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 -

5 - 间融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引入中 介机构入驻,提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法 律咨询、合约公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保险、证券、仲裁 等 一站式 服务.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 处.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直接与借贷当事人交易资金发生账务往来;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违反规定高利放贷;

(五)洗钱行为;

(六)非法经营;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与县区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逾期 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经监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报市民间融 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跨核准区域经营;

(二)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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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五)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谈;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 应形成决议并存档.应建立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管 理制度、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流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记录和 反映登记服务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 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 每笔不低于

2 万元、 不高于

300 万元, 对单一借出方不分拆资金借出. 第二十条 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单一借入 方,其借入资金不超过

1500 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得超过

10 人.借入方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 金. 第二十一条 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应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 司进行信息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登记.借贷当事人应 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应为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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