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1-06

一、我国各级法院对液体货物短量索赔中承运人免责抗辩的裁判观点总结 本文调研、分析了我国各个海事法院及上级法院关于液体货物短量索赔的

22 个案例,现 将这些案例简单归纳如下. 支持承运人的免责抗辩 序号法院 案号 货物 判决要点 我国法院对液体货物短量索赔中承运人免责抗辩的 裁判观点评述 (李澜、宋婉宁、李荣存 供稿) 敬海律师事务所 Wang J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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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 大连海事法院 (2009) 大海商初字第

142 号 原油 1) 原告提供的 CIQ 数量/重量检验证书系根据 表体积修正系数表 6A 计算,并以实测的油 液温度及密度进行了必要的校正,这与提单 数量所依据的体积修正系数表(即表 6)不同,在该案中并不能作为确定货物短量的有 效证据;

2) 原告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 于货物短量比例实际损失超出 5‰免赔额的 部分, 5‰之内的损失的索赔权仍然属于被保 险人,而按照国际惯例承运人对该部分损失 不负赔偿责任.

2 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院 (2015)津高 民四终字第

7 号 天然脱 胶大豆 油1) 原告/上诉人据以主张短货事实的岸罐重量 检验证书显示的货物密度为货物卸至岸罐后 的实测密度,测量该密度时的货物已经脱离 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 末端,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能作为 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限内货物短少的依据;

且 卸货港空距报告与提单数量的差距在《进出 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规 定的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的 2‰合理误差之 内,故本案中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不存在短 货;

2) 密度数据为托运人所提供,承运人只对货物 表面状况是否良好负责,没有义务核实托运 人提供的密度数据是否准确. 天津海事法院 (2013)津海 法商初字第601 号3天津海事法院 (2005)津海 法商初字第141 号 棕榈油 1) 空距报告的测量结果系卸货前的船方所做, 应以卸货后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 检验证书作为确定卸货实际数量的依据;

2) 本案被保险人作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应受 租约条款约束,该租约中船东对船舶管路接 头以外发生的短少以及植物油运输中 0.5% 的允许损耗不承担责任,故对于运输货物在 短少 5‰以内承运人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4 武汉海事法院 (2005)武海 法商字第

202 号 棕榈油 1) 原告主张货物短少是依据镇江 CIQ 出具的重 量检验证书,该证书载明的重量数据系在岸 罐测量作出, 因岸罐内货物已经超出了船舷, 故不能证明货物短系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 生;

2) 由于提单约定承运人对货物混装后果及交付 时的分票均不负责,因此承运人按照提单持 有人要求将货物卸至指定岸罐时只需对货物 总量负责. 敬海律师事务所 Wang J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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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5 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 (2010)鄂民 四终四第38 号1.4 丁 二醇 1) 按照涉案货物在空气中 65℃时的密度推算, 有理由认定装货港空距报告采用的密度系数 是间接推断出的数据而非实测系数,则与卸 货港相比货物并未发生短少;

2) 上诉人应举证证明货物在装卸港均采用实测 密度的方法计算货物重量,而本案中上诉人 未能证明装货港货物重量的计算方法,也未 能证明货物因密度变化而造成损失和货物受 损前后的实际价值差额,故承运人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 武汉海事法院 (2009)武海 法商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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