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1-06 |
静态计量系统误差应≤ 0.3% )应当被认可.本案中货损不足货物总数 量的万分之一, 应当视为合理损耗, 故被告/被上 诉人无需赔偿收货人. 宁波海事法院 (2012)甬海 法商初字第
180、181 号11 广州海事法院 (2012)广海 法初字第
212 号 棕榈油 1) 货物在目的港卸入岸罐后不属于承运人的责 任期间,岸罐重量证书是对卸离船舱并装入 岸罐后的货物进行检验作出的,所证明的是 装在岸罐内货物的重量,该期间即使发生货 物短少也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原告仅 仅依据岸罐重量证书主张货物在承运期间发 生短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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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2) 涉案货物在装货港装货后和卸货港前进行了 船舱计量并出具了空距报告,两次计量的计 重方式具有同一性,从而计得货物重量的数 据也具有可比性,通过对两份空距报告记载 的货物重量进行比对,证实涉案货物在起运 港装上涉案船舶后至卸货港卸载前没有发生 短少. 不支持承运人的免责抗辩 序号法院 案号 货物 判决要点
12 大连海事法院 (2004) 大海锦商外初字第
1 号 原油 本案中确定本案货物卸货数量即被告交付货物 数量的依据应当是 CIQ 重量证书, CIQ 是国家 法定检验机构,其查证的进出口货物数量是国家 征税的基本依据.因此,CIQ 出具的重量证书即 表示承运人卸离船舶交付的货物数量, 现CIQ 的 重量证书载明货物发生短少,即承运人交付货物 时发生短少,故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短少负赔偿责 任.
13 天津海事法院 (2005)津海 法商初字第197 号 棕榈硬 脂1) 对于油类货物应以法定检验证书的重量作为 认定承运人实际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