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2-07 |
(二)》 指 《关于发布的通知》 《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 指 《关于发布的通知》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律师 元指人民币元 第4页关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票发行 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华之邦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与华之邦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对公 司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2、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
3、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4、 本次股票发行法律文件;
5、 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6、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价及认购方式. 此外,本所根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 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 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 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第5页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华之邦如下保证:
1、 华之邦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华之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隐瞒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结合华之邦的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 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或 者存在的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之邦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之邦就本次股票发行向 股转公司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第6页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