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2-07

RCCSE 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中 国科技核心期刊,0.05 万元/篇;

其它专业核心期刊 0.03 万元/ 篇.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能力及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奖励

(一)教师教学能力奖 在各级教学能力比赛中(含行指委、教指委主办的竞赛)获―8―得奖励的教师.

(二)指导职业技能大赛奖 1.范围 指导学生参加行业学(协)会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且学生获奖 (不含优秀奖)的教师团队给予奖励,奖金由系部统筹(分配). 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多名学生或团队参赛, 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 获不同等级奖励时, 所获奖金不重复计算, 按其中最高奖项发放. 参加不同级别同一赛项,所获奖金按最高级别奖励标准执行,不 重复计算. 2.级别 国家级技能竞赛:由教育部牵头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 技能竞赛;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国家集训队资格;

国家 级二类以上技能竞赛. 省部级技能竞赛:由省级政府主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 京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代表北京市 政府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行业学(协)会类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 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国 家一级学(协)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地厅级技能竞赛:指由国家二级学(协)会、北京市政府厅 局级行政部门、 中央部委厅局级行政部门、 北京市教委所属学 (协) 会、职教集团( 国 字头)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 ―

9 ― 国际组织、大型企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世界技 能大赛等由学院组织专家界定和审核,酌情奖励. 3.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

2 万元/项,二等奖

1 万元/项,三等奖 0.5 万元/项;

省部级:一等奖 0.5 万元/项,二等奖 0.4 万元/项, 三等奖 0.3 万元/项;

行业学(协)会类:一等奖 0.3 万元/项, 二等奖 0.2 万元/项,三等奖 0.1 万元/项;

地厅级:一等奖 0.2 万元/项、二等奖 0.1 万元/项、三等奖 0.05 万元/项.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上半年发布上一年度教科研成果奖励 申报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以科研管理系统导出为准,未在 系统中填报、未审核通过的成果不予奖励;

符合奖励的其他成果 由成果第一拥有者填写相应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等材料. 科研 类成果报送科研处,教研类成果报送教务处并分别进行审核后, 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审议,公示无异 议后,经学院批准兑现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奖励成果持有异议, 可在公 示期内, 采用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或教务处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 据,并签署真实姓名.口头提出异议或过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 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类教科研成果奖励均按最高级别奖励. ―

10 ― 第十九条 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本办法明确 规定范围内的成果, 由成果第一拥有者向科研处或教务处提出申 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科研处或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学 术委员会或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当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认定结果有争议时, 由学院 学术委员会或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教科研成果奖励过程中, 必须遵守良好 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原则.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 消奖励资格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理及处分.奖励 兑现后若存在上述问题,立即追回全部奖金,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须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农业职业 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京农职政〔2017〕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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