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2-07 |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公 民 双公示 目录 第1页,共200 页序号责任 主体 行政职 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2 拉萨市文 化市场综 合执法支 队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利用营业 场所制作、下载、 复制、查阅、发布 、传播或者以其他 方式使用含有禁止 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 、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 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 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 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 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 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 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 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 容的.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公 民第2页,共200 页序号责任 主体 行政职 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3 拉萨市文 化市场综 合执法支 队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 的计算机未通过局 域网的方式接入互 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