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2-09

( 二)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 三)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四) 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五)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权属清晰无争议;

( 二) 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5 ― 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 三) 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 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 织或个人;

( 四) 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 农业产业发 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 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并经交易中 心审核.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 ( 一) 协议方式;

( 二) 招标、 拍卖、 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

( 三)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让申请 第九条 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按照要求提交纸 质文档材料,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出让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出让申请书;

( 二) 标的物权属证明;

( 三) 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 四)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 提交内部决策同意 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6 ― ( 五) 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 提交原产权权利人 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 六) 委托代理的, 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 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 二) 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 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

审核未通 过的, 终止交易流程, 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按照要求提交 纸质文档材料,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受让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受让申请书;

( 二) 受让方身份证明;

( 三)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 提交内部决策同意 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 四) 委托代理的, 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 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

7 ― ( 二) 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 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

审核未通 过的, 终止交易流程, 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 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 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 信息、 组织交易.

第五章 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开发布信息, 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1 0个工作日. 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 信息发布时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 卖法》 执行.选择招标方式出让的, 信息发布时间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中公布 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 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 在原信息 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 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 息, 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或 意向受让方, 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 发布.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 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 行终结. 第十九条 受让申请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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