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2-14

6 年.

第四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十八条 各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 须严格按照本标准 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十九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时,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 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 在申请办理资产处 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 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11-1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加强资产配置管 理.凡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预算法》 、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 区国资办将视国家政 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 整本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标准及其 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报区 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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