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2-26 |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 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 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 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 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 规及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 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 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 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 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 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 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认定或核 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 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