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3-04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

(二) 》 、 《补 充法律意见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

(四)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 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 目录释义5

一、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7

二、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更新情况.7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20 附表一:万达影视及其子公司境内注册商标一览表.27 附表二:万达影视及其子公司境内软件著作权一览表.37 附表三:万达影视及其子公司主要被许可使用著作权一览表.46

5 释义除《法律意见》 、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

(二) 》 、 《补充法律 意见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

(四) 》中有关简称与用语释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 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审计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即2018 年12 月31 日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万达电影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万达影视 95.7683%的股权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2017 年、2018 年《1231 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在本次交易中针对万达影视按照附注所述 编制基础编制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和万达影视财务报 表, 包括

2018 年12 月3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的模拟合并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

2018 年12 月3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 度的公司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以及模拟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9]62020002 号) ,万达影视模拟财务报表系假设

2016 年5月万达影视对青岛影投的并购、2016 年12 月万达影视对青岛影投股权的处置交易、2017 年5月万达影视减资事项在报告期内从未发生, 对青岛影投自 始不纳入万达影视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除此外, 万 达影视模拟财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各相关主体财务报 表系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并参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 《1231 备考审阅报 告》 指 瑞华会计师在本次交易中针对万达电影按照附注所述 编制基础编制的备考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12 月3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备考合并 资产负债表和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备考合

6 并利润表及备考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的 《备考 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 (瑞华阅字[2019]

62020001 号) 《重组报告书》 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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