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3-08 |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2019 年3月6日―2― 附件 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 管理工作机制,更好地行使教育部、外交部等上级部门授予 我校的因公出国(境)审批权,规范有序管理因公出国(境) 审批工作,推动我校与国际及台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根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 导意见》 (厅字〔2016〕17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 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 号) 、 《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 (南字 发〔2014〕81 号)等相关文件及学校党政联席会议(2018 年12 月20 日)精神,结合南京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 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 国家(地区) 、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教育 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学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 国 际处 、 台港澳办 ) .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 出国事项审批权的通知规定(教外司综〔2003〕426 号) ,学 校可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校及相关所属人员因公 ―3― 临时出国(境)事宜,签发《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 件》 ,主要包括: 学校在编教职员工(含台港澳地区户籍、持外国永久居 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学校全职聘用教职员工) 、 专职科研 人员 (包含统招统分博士后) 、 其他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的人 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经过学校人事部门审批,通过第 三方劳动公司、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派至我校相关单位 工作的人员等. 第五条 上述人员因公赴港澳地区考察、 访问、 与会等, 在外停留时间超过
30 天者, 由南京大学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 办公室审批;
赴港澳地区任教、培训、合作研究、应聘工作、 就读等,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第六条 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访须报教育部审批:
(一)现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 ;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国任务 涉及重要敏感或热点问题、 前往高度敏感或热点国家 (地区) 、 邀请方有复杂背景等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赴台事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台港澳办 上报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或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 批.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教学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因公出国(境) ,经所在院系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再经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人事 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 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或科研人员,不应再由原单位 安排出访. ―4― 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