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3-12 |
(二)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 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 《公司章程》 指 《营口东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会审字[2017]5097 号) 《推荐报告》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营口东邦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之推荐报告》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营口东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 营口东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 任其本次股票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有关问题的决定》、 《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业务规定》、《基本标准指引》和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相关规定出具.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票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 但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 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2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 5. 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股份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 股份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票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股票挂牌相关 条件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