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3-12 |
一、本次股票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股票挂牌的批准 1.股份公司董事会已批准实施本次股票挂牌 2017年9月11日,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申请办 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部事宜的议案》 在内的相关 议案.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实施本次股票挂牌 2017年9月26日, 股份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 于申请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批准实施本次 股票挂牌.同时,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部事宜的议案》在内的相关议案. 3.本次挂牌尚待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3 根据《有关问题的决定》、《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挂牌尚待获得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
(二)实施本次股票挂牌的授权 根据股份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部事宜的议案》 的 内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就办理本次股票挂牌事宜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如下: 1.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股票挂牌的中介机构;
2.办理股票挂牌申报事宜,以及在股票挂牌完成后,办理股票挂牌的相关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股票挂牌相关的所有工作以及根 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办理股份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托管登记;
4.办理新修订《公司章程》在工商机关备案登记.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挂牌已获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挂牌 相关的事宜, 该等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票挂牌尚待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批准.
二、股份公司具备本次股票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股份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查验了股份公司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以及工商机关向其核 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核查结果,股份公司成立于
2003 年7月7日,股份公司 现持有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882749776783K).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股份公司住所为辽宁省大石桥 市环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陈学东,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制 造矿山冶金机械设备,铁水处理设备及配套(含脱硫、磷喷枪及搅拌头);
生产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4 定形耐火材料、定型耐火材料;
生产窑炉用耐材;
为整体砌筑、维护提供相关服 务及劳务服务;
生产冶金炉料、脱硫剂(含颗粒镁) 、脱磷剂;
加工冷热薄板、 镀锌板及相关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商品分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