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3-12 |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
15 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
超过
30 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 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一)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6―
(二)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 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 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 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 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 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 小金库 .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7 日以内的培训 ―7― 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 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 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 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 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 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 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 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 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8― 费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 划执行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报送 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 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 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