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3-17 |
2、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代还借款
5443 万元,为公司资产置换过程中政府 代公司归还的银行借款,缺乏公司就该事项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原因:2006 年10 月,赤峰市元宝山区草原兴发托管工作组(以下简称"草 原兴发托管组" )代还华夏银行内蒙古分行
4000 万元;
代还内蒙古商业银行
540 万元.2007 年4月,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 公司" )代还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900 万元.以上代还银行借款,原内蒙古 草原兴发公司均未作减少短期借款账务处理,
2007 年4月资产交割后,根据本 公司掌握的情况,本着以经济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公司将以上金额由 短期借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代还借款"账户,由于当时未具体确认代还借 款的单位,因此缺少必要的附件. 整改措施:2008 年4月,城投公司凭借代还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900 万元的银行收据,到我公司对账,经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核对无误, 公司已将
900 万元偿还给城投公司,并取得了相关附件.
2008 年6月,公司与元宝山区政府联系,查清了草原兴发托管组代还银行 借款的事实依据后(偿还银行借款收据) ,本公司与之签定了代还借款协议,待 今后将此款偿还给草原兴发托管组. 整改结果:此事项已经整改完毕.
3、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中国银行
1260 万元,为公司资产置换过程中应承接 的向中国银行总行的
5 笔借款,该借款为质押借款,质押物为原草原兴发所拥有 的位于北京的一处房产,2007 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中期审计过程中,就 这笔债务寄发函证给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未确认有此笔债务存在,公司 将此笔业务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缺乏必要的依据. 整改情况:经本公司核查,本次重组,中国银行总行并未对原草原兴发的贷 款出具贷款实施分割协议,但公司重组所承担的银行借款 10.908 亿元的明细中 又包括该笔借款,本着以经济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公司将以上金额由 短期借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中国银行"账户.会计师审计时就这笔债务寄 发函证给中国银行总行, 中国银行总行对重组后的平能股份未确认有此笔债务存 在.通过后续了解,中国银行总行已将这笔债务要求由赤峰市元宝山区草原兴发 托管工作组偿还或用前期的贷款质押物抵偿债务.2008 年6月,公司通过中国 银行赤峰分行与中国银行总行沟通, 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就上述情况出具了书面说 明. 整改结果:根据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出具的说明,公司将此笔业务作为其他应 付款处理拥有了必要的依据,此事项已经整改完毕. 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公司今后将积极与内蒙古证 监局配合,与广大投资者沟通,严格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8 年8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