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3-22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协 议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
8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9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