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3-22

10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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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 东滥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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