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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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 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精神,并结合南沙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招 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一、总体要求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 实行属地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制订招 生方案,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指导 各教育指导中心、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和困难.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区教育局、学校所在地教 育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部署,开展招生工作.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民办学校招生 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 小学一年级 零起点 教学;

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 -

2 - 式进行招生.

(三)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 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 范围,并根据新办学校的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二、公办学校学位安排

(一)小学部分 1.公办小学学位分配按 人户一致 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 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符合 人户一致 的标准: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 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 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地址一致, 入户该址时间须在本细则公布之日前, 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拥有该房产 100%份额;

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 同拥有该房产 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三年以上(截止至本细则 公布之日) ,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与祖父母同户籍. 符合 人户一致 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招 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对口公办小学安排入读.如对口公办 -

3 - 小学学位不足,则根据住宅性质,依次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 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次序排序,同类别 的,按登记时间排序,按排序先后统筹安排学位. 2.以下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含政府购买的民 办学校学位,下同) : (1)不符合 人户一致 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2)未在本细则公布前办理入户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3)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 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该住宅单元无对口小学 1C

5 年级就读学生,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户籍区无房产, 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5)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

(6)对于符合 人户一致 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 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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