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4-15

3 - 也有利于原告通过申请对唐某个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保障判决执行. 二是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酌定赔偿数额.本案虽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 偿倍加计算赔偿额的客观条件,但根据查明的侵权规模及被告主观恶 意程度,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参照三家国内公司的毛利率酌定

450 万元赔偿额. 三是全额支持律师费. 原告律师提供大量被采信的证据, 且因被告全面抗辩,整个诉讼中工作量巨大,故本案根据律师工作的 市场价值判决对维权费用中的近

35 万元律师费予以了全额支持. 正是在一审判决全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二审调 解既解决了诉讼范围的争议,也一揽子解决了相关善后事项,为原告 正常经营彻底解除后患. -

4 - 擅用 大润发 经营超市被判赔

300 万――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 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成公司是知名超市品牌 大润发 (商标注册号

5091186 号)的 商标权人.大润发公司在经营中擅自使用上述名称,构成在企业名称 中使用康成公司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润发公司在其网站以 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 大润发 商标以及将 大润发 和 DRF 组合使用,意图混淆消费者,侵害康成公司的商标权.康成公司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大润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 大润发公司在经营中使用 大润发 等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康成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权.大润发公 司明知康成公司已经注册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注册为企 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 大润发 字号的企业与康成公司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大润发公司将 大润发 作为字 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实施的行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 情节严重.由于本案无法按照康成公司的实际损失、大润发公司的侵 权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故在适用法定赔偿 原则确定数额时,将大润发公司的主观恶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遂判 令大润发公司停止对康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大润发 字样,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判决后,大-5-润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法确定的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填补损害与惩罚侵权的双重功能. 对于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可以将侵 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本案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 的主观恶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对于权利人经营的贡献情况、侵权 人的宣传以及侵权后果等因素,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法定赔偿最高额

300 万元的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对于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确 定恶意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

6 - 特殊渊源老字号的使用应谨守合理边界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 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1807 年, 吴良材将

1719 年在上海创建并附带经营眼镜业务的 澄 明斋珠宝玉器铺 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吴良材眼镜店,1926 年更名为 吴良材眼镜公司,至1998 年10 月更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吴良材眼镜公司.1947 年,吴良材眼镜公司登记设立南京分公司.但 因历史原因,上海吴良材公司和南京吴良材公司已不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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