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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颁布日期】
19930327 【实施日期】
19931001 【文号】 劳锅字(1993)4 号
第一章总 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 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 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 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 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 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 本规程附录 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 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 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 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 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 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二章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 劳锅局审字第XX号| | 年月日|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 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 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 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 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 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 填料的种类、 特性及其技术指标, 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 要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