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4-22 |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8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 瓶的规格、 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 应符合GB11638 《溶解乙炔气瓶》 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9条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0 条 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 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 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第11 条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 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 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
2 只;
公称容积小于等于 10L的 乙炔瓶应不少于
1 只. 第12 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10L时, 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
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13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
6 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 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14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
6 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3.改变溶剂各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第三章 制造第15 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 围制造. 第16 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 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 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17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 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 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18 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 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 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 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19 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 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溶积大于等于 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