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4-24 |
5 〕 不对称 指的是,宪法和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权,但没 有为其配置履职所需的全部手段.比如,监察法授权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及财产予以合理限制,但没有为其配备强制执行所需的暴力机构.这种不完整和不对称的 权力配置模式包含两点要旨:一是为避免重复授权,将可以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一般性强制 执行等职权保留给公安机关;
二是为避免监察机关的权力过分集中,将警务活动从监察核 心业务中剥离,构建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新型监警关系. 在规范供给层面,据以规范监警关系的法律法规仍然供给不足或不及时: (
1 ) 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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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都对监察机关同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警 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调整.(
2 ) 宪法对监警关系的规范过于笼统, 下位法与相关法律解释尚未出台.监察法也仅对部分 警监协助 义务作了初步规定,缺 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3 ) 监察法中的 警监协助 条款皆是对协助事项范围的规 范,未对协助程序进行规范.为满足实践需要,部分省份根据监察法中的 警监协助 条 款出台了 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工作的操作规程 一类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提供了规范依据.但是,这些规范位阶较低,且效力局限 于本行政区域,对于警监协助程序的建构意义十分有限. 在监察实践层面,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方式亟待规范.监察委员会成立 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方式基本沿袭了监察委员会成立前纪委与公安机关的沟通 方式.这种沟通机制的本质并非国家机关之间的申请协助,而是一种党内协调,例如,由 监察机关负责人直接电话联系公安机关负责人,商请实施协助配合,或者通过政法委协调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通过在公安机关的驻派纪检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察体制改革 后,监警关系发生了新变化,过往的行政内部协助机制和党内协调机制均无法满足警监协 助之需要,有必要制定新的程序规范,构建新的沟通机制. 基于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宪法原则,警监协助既要着眼于 配合 ,又要放眼于 制约 . 配合 旨在形成 反腐败合力 .监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专责机关,但反腐败并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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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察过程中的公安协助配合机制 〔
2 〕 〔
3 〕 〔
4 〕 〔
5 〕 参见陈光中、肖沛权: 《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新成就和新期待》 , 《 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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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 3期,第 3页. 参见江国华:《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取向》 ,《 学术论坛》2
0 1 7年第 3期,第41页. 熊秋红:《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 环球法律评论》2
0 1 7年第 2期,第40页. 在这方面, 通缉 边控 等措施最具典型意义.根据监察法第
2 9条、第30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被调 查人员享有的仅仅是 通缉 边控 等决定权,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监察机关的 一家之事 .鉴于监察机关调查手段的不完整性、技术能力的单一性以及监察 力量的有限性,只有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积极协助配合监察调查活动,才能 把所有反腐 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