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4-24

6 〕 为此,监察法规定了五项由公安 机关具体负责的协助义务. 〔

7 〕 制约 意在避免因 明确分工不正常地结合成一体化结 构 , 〔

8 〕 造成监察权独大的失衡格局.为预防警监协助随意化导致监察权变相扩张与权力 滥用,需要公安机关在协助配合的同时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与制约. 〔

9 〕

二、监察过程中公安协助配合的法理基础 鉴于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授权的不完整性和非对称性,警监协助机制成为监察机 关有效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础性配套机制.所谓 警监协助 ,是指监察委员会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请求,经公 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协助行为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监察职能的制度.这是关涉监警 两权实现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重大理论问题.探讨警监协助机制的法理基础,其表 层意义在于阐释警监协助的发生机理,即监察机关为何需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等基本 问题;

深层意义在于从监察权与警察权相互作用的制度场域中寻找平衡点,既要形成反腐 倡廉之合力,又要防止监察权之滥用. ( 一) 职能分立与政务连带理论 国家机构间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政务连带关系.所谓 连带 ,一般意义上指的是 个人 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状态 . 〔

1 0 〕 据此,政务连 带关系可以解释为,基于职能分立所形成的不同国家机构之间为履行职务职能而相互协作、 彼此依存的关系.现代国家的机构体系是一个整体,职能分立的各个机构是整体的器官, 虽彼此各异,却是整体必不可少的部分. 〔

1 1 〕 为完成各自职能,这些国家机构彼此依存、相 互协作.在国家廉政体系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政务 连带关系可以分为同求与分工两种. 〔

1 2 〕 同求的政务连带关系,意指不同国家机构为实现国 家共同体设置国家机构的共同目的以及对国家机构所赋有的共同使命,而形成的政务上的 共同协作关系.这种政务连带关系基于国家目的和国家使命而产生,不以国家机构意志为 转移,是一种客观的政务连带关系.由于不同的国家机构被赋予了不同职能和职责,为实 现其职能、履行其职责,国家机构相互之间需要寻求合作,由此形成的政务连带关系属于 ・

6 5

1 ・ 法学研究

2 0

1 9年第 2期〔6〕〔7〕〔8〕〔9〕〔10〕〔11〕〔12〕马怀德:《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

0 1 6年第 6期,第18页. 监察法中明确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五个条款分别是:第24条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搜查的规定,第29条由公安机关协助发布通缉令的规定,第30条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第34条关于向监察 机关移送案件的规定,第43条第 3款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实践中需要公安机关予以 协助的事项范围要远超于此. 韩大元、于文豪:《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 法学研究》2

0 1 1年第 3期,第18页. 参见齐小力、陆冬华:《 论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

0 1 8年第 3期,第 3页. 董溯战:《 论作为社会保障法基础的社会连带》 ,《 现代法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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