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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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 1082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 叶红是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Shanghai Qin Li Law Firm)的律师.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国律师事 务所,也是德勤全球网络的一员.Deloitte( 德勤 )是 一个品牌,在这个品牌下,具独立法律地位的全球各地 成员所属下数以万计的德勤专业人士联合向经筛选的客 户提供审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风险管理、税 务及相关服务.德勤法律泛指提供法律服务的德勤有限 公司成员所及从属机构,是全球几大主要法律服务机构 之一. BEPS 第4项行动计划: 利息费用扣除讨论稿

2014 年12 月18 日,作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一部分,经合组 织发布了第

4 项行动计划的讨论稿(下文亦称 征询意见稿 ),即关于利息费用及与 之相同经济实质的融资费用的扣除问题.该讨论稿对以下旨在解决因利息费用扣除而 导致税基侵蚀的三种方法进行了讨论: ? 根据集团特性确定扣除限额;

? 根据固定经济比率确定扣除限额;

? 针对性的反避税措施. 该讨论稿同时总结了未来需开展进一步探讨的领域,并阐述了第

4 项行动计划将如何 与其他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联系(例如第

2 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和 第3项行动计划―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该讨论稿并未涉及 从转让定价角度对利息费用扣除进行分析,相关问题将会在其他征询意见稿中予以讨 论. 与其他讨论稿一样,上述讨论稿中的建议并不意味着二十国集团(G20)或经合组织 已就相关问题取得了一致观点,其目的旨在提供初步而又详尽的讨论作为公众评论的 基础. 限制超额利息费用扣除的方案: 一般规则 第4项行动计划旨在确定一致且全面的方案,以解决境内外投资中通过利息费用及与 之相同经济实质的融资费用的扣除而导致的税基侵蚀问题.该讨论稿认可利息费用税 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即集团可予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应等于集团整体实际向第三方支 付的利息成本. 尽管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在于应对税基侵蚀,但经合组织承认无论何种方案最终被采 用,该方案对市场竞争及投资决策的扭曲应最小化.这种扭曲在实际中可能会产生, 例如不同的融资安排从经济意义上可能较为相似,但却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 行动计划工作组归纳了目前税务机关为应对利息扣除而导致的税基侵蚀所采用的六大 规则.其中三类规则(即通过比较企业从第三方以及关联方获得的贷款利率或借款金 额而进行的公平交易测试、通过预提所得税将征税权分配给各收入来源国,以及不考 虑相关事实及交易环境而自动对一定比例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已经由于其难以操 作、被证明无效或缺乏弹性而被否决. 剩余三类规则被作为限制利息费用扣除一般规则的备选方案进行讨论,经合组织希望 一般规则能被广泛采用以最小化涉及单一或多个国家的税务套利风险.在一般规则的 基础上,各国可以根据各自国内税制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予以补充和完善. 税务 期数 P208/201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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