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4-26

因此,该方法可以将免税所得(例如,股息红利等)剔除在外,从而能同时适用于入境投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形.然而,由于收益更易受企业外部因素的影 响,因此其相对于资产负债表科目而言更易产生波动. 综合测试 讨论稿表示可以考虑将集团层面测试与固定比率测试结合使用,并辅以特定的目标性规则,这可以最大可能地保留两种方 法各自的优点.从本质上来说,综合测试方法涉及的一般规则是以集团层面测试和固定比率测试为基础,同时明确在相应 情况下哪一种测试不适用.这种测试方法允许低利息费用的企业运用简单的固定比率测试,而对高杠杆企业运用更为复杂 的集团层面测试.同时,由于综合测试方法允许集团内实体扣除一定程度的利息费用,这为那些总体上未向第三方支付利 息费用的集团提供了解决方案,但势必也将提高集团的合规成本. 目标性规则的角色 是否需要适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特定的目标性规则(如针对合股、超额债务下推、向有关方或关联方支付利息等)取 决于一般规则的最终定稿方案.当一般规则不被第

4 项行动计划工作组所推荐适用时,则需要考虑适用目标性规则.目标 性规则能更灵活地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环境和行业,但难免存在被动性并需适时进行调整. 其他征询意见领域 利息以及在经济上等同利息的款项的定义:讨论稿认为解决税基侵蚀的规则应适用于各式形式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包括 经济实质上等同利息的财务支付以及其他与融资直接相关的费用.成员国同时会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地采用本 地化的定义.经济实质上等同利息的支付是指和实体融资相关,并且是在一个实际或名义本金的基础上按固定或变动比率 计算得出的支付项目.征询意见稿就此提供了广泛的示例,例如零息债券的估算利息等. 适用规则的实体:讨论稿建议,在集团内,有关方( connected parties ,即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例如同一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的公司)之间和关联方( related parties ,广义上讲系基于混合错配安排行动计划讨论稿中所提出的符合 25%所 有权测试的实体)之间的支付都适用此规则.讨论稿提出,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通常难以清晰鉴别关联方,故往往建议 如果关联方信息难以获取,则规则适用范围可以考虑扩展到非关联实体. 规则适用于债务还是利息:广义上讲,讨论稿建议以收益为基础的限制规则适用于利息费用,而以资产为基础的限制规则 适用于债务.讨论稿倾向于在利息费用水平引入进行限制,因此限制规则应建立在对收益的计量上.其原理是限制利息的 扣除额能最直接地防范税基侵蚀风险,且债务水平在某特定财务期间内会不断变化,可能难以代表实体或集团的平均利息 费用. 规则应适用于实体的毛利息还是净利息:建议的规则可适用于毛利息或者净利息.尽管毛利息方法较为简单,但除非有条 款规定所限制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仍可获得扣除,否则就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即债务实体的利息支出未能扣 除,而债权实体的利息收入被全额征税).另一方面,如果净利息费用足够低则不会触发净利息规则(虽然低水平净利息 不代表税基侵蚀不存在).征询意见稿更倾向于净利息方法. 低风险豁免:鉴于中小实体也可能有大量负债,经合组织没有采纳对这些实体实行全部豁免的观点.经合组织建议应当设 定最小净利息水平,一旦实体的利息超过这个最小净利息水平,所有的利息费用都会落入规则的监管之中. 不予扣除利息的处理:不予扣除的利息可能会引起双重征税.在一些情况下(特别是暂时性的不予扣除)的不予扣除可能 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产生.由于牵涉到预提税,以及经济实质上等同利息但实际上并非利息的款项可能被包含在不予扣除 额内,经合组织并不倾向于把不予扣除的利息重新定性为股息分配,而是倾向于把不准予扣除的部分或者未使用的扣除额 度向后结转(非向前结转).届时可能需要制定结转期限. 与BEPS 行动计划其他部分的配合:第4项行动计划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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