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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5月25 日 文件
2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四川省财 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 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6〕182 号)以及市委市 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 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扶持大学生创业, 适度向贫困地区、 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 促进不同群体间、 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 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 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3 第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 财政补助资金两类.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 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 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 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以 及省级确定的其他项目支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财政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 补贴、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大 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 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大学生 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 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还可用于就业扶贫 公共服务和政策落实. 第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 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 基金和贴息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 、发 放人员津贴补贴支出、 三公 经费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