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4-29 |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 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4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各地就业创业状况及任务、财政状况及投入、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就业 创业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年度就 业创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 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社部门要编制 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 领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国家级、省 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工作,争取上级 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补助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中央和 省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在收到资金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资金分配和下达工作.各地应根据就业创业工作实际, 做好本机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 第九条 各地应对使用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 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 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
5 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城乡未 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市 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 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 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 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 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培训补 贴指导标准以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 (乐人社发 〔2015〕41 号)执行,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 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 失业登记证》 (以下统称为《就业创业证》 )复印件(农村转移劳 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 生、 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不提供此证,下同) 、农村 转移劳动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城乡未 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建档立 卡 贫困家庭劳动者应提供 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证明材料、职 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或税务发票)等.
6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或创业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对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的,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初 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 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代为申 请协议.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除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城市 低保家庭学员还应附城市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