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5-17

(四)信息披露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 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经济利 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 、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 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试点企业 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 利变化、与研发费用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提 ―

4 ― 示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 利影响.

三、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一)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 试点企业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公司承担科研项目 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 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 划.

(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试点企业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 应结合补助 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 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规定.

(三)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 试点企业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 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 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对试点企业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对试 ―

5 ― 点企业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 表意见.

(五)信息披露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 项 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 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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