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5-1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 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 号) 、 《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1]16 号)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 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 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 计量和 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实行专款专用.
2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 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 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 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档案 管理以及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等相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遵循《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 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 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3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 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 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十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收入户存款
3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101 暂付款
6 120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01 暂收款
三、净资产类
8 3001 基金结余
四、收入类
9 4001 个人缴费收入
10 4002 集体补助收入
11 4003 政府补贴收入
4 12
4004 利息收入
13 4101 转移收入
14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15 4202 下级上解收入
16 43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01 养老金待遇支出
18 5101 转移支出
19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20 5202 上解上级支出
21 5301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