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5-17 |
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
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收购人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及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和/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收购人出具 或在《收购报告书》中所做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中相关内容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 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验证,未 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提交上交所审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作出前述引用时,不应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作为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收购涉及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必 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华电集团. 华电集团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00000000037772的 《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华电集团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 为2,078,546万元, 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为李庆奎, 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
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 经营和管理;
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
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 与监理;
电力及相关技术的科技开发;
技术咨询;
电力设备制造与检修;
经济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息咨询;
物业管理;
进出口业务;
煤炭、页岩气开发、投资、经营和管理.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根据华电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华电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单独 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电集团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能导致其终止营业的情形.
2、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华电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收购人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华电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华电集团的主 营业务主要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
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以及 相关专业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