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5-17

1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500,000 集团金融服务 100%

2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20,000 金融信托与管理 100%

3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000 证券业务 41.81%

4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0,000 保险经纪业务 100%

5 北京华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200 保险公估业务 100%

6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85,106.38 融资租赁业务 75%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证券投资基金 34%

8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7,800 财产保险 7.6%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证券投资基金 10%

10 华电金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5,000 投资管理、咨询 49%

(六)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华电集团的书面说明,华电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二、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主要为:整合资源,提高上市公司竞 争力和盈利水平;

同时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二)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认购非公开发 行股份外, 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金山股份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1、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2014 年12 月9日,华电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参 与认购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4 年12 月9日,辽宁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参与认购金山股份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4 年12 月9日,金山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

(4)2014 年12 月15 日,辽宁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辽宁能源集团参与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金山股份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4]158 号),批准辽宁能 源参与认购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5)2014 年12 月21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4[1178]号),批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

(6)2014 年12 月26 日,华电能源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参与认购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7)2014 年12 月26 日,金山股份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批准华电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8)2015 年12 月14 日中国证监会核准金山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三、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在金山股份拥有权益的变化

1、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核查,本次收购前,收购人通过全资子公 司华电金山间接合计持有金山股份29.80%的股份,为金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收购完成后,华电能源将直接持有金山股份20.92%的股份;

华电集 团通过华电能源、华电金山间接持有金山股份股权,合计持股比例将由29.80% 增至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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