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5-2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和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范围内(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航油供应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油供应的单位(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 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及时 进行维护,保证持续适用. 第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及时分析安全形势,评估安全运行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和解决安全问题.
(四)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 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安全教 育与培训管理、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事故调查与处理、应急反应、安全检查与审计等内容. 第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相关人员熟知安全管 理体系. 第十一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和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本季度安全生产运行的 总体情况,不安全事件的分析,安全隐患及改进措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安全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 一阶段安全工作的部署. 已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运行状况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内容主要包括: 安全运行的形势,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各部门和员工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存在的 安全隐患,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总结以及改进措施等. 航油供应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相关的规定、标准, 并具有航油供应安全管理的实际经验.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报告应当归档并至少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