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5-20 |
5 年.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部门负责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将每季度的安全运行分析书面材料和每年的安全运行评估报告经由本单位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署后,及时报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有关航油供应安全的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民航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的有关资 料以及运行维护记录,本单位制定的与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相关的规定、标准、规程、手册等. 第十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工作记录, 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记录包括电 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纸质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航油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航油供应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从事与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相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 国家和民航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续有效. 第十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的规章制 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2 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事安全运行的人员进行不少于
40 学时安全方面的复训和考核.未 经复训或复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航油供应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 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 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施设备不得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建立航油质 量监控体系.制定航油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并严 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对航空器的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各种作业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运行,应当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要求以 及机场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要求,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油计 量、监测设施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航油的计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 交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有关规章,在 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在禁火区域设醒目的 禁止烟火 、火警报警电话 等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