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5-20 |
(一)吸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以及未经批准动火作业.
(二)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
(三)未经批准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
(四)堵塞、占有消防通道和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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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衣物、地面以及违反规定清洗工具及设备.
(六)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以及敲打、撞击金属容器和设备等作业行为.
(七)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以及手机、照相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
(八)违反规定携带、存放、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规 定》.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 业,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 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
(一)航油作业车辆及设备在未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二)使用塑料、搪瓷等不良导体材质制成的器皿作取样器或作为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油料的容 器.
(三)接收航油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静置即进行相关作业. 第三十条 航油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 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航油供应场所进行施工、维修,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在采用涉及安全运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经过充分 的论证和评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油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 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油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 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 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规定. 严禁人员疲劳作业、工作时间服用含酒精的饮品或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 第三十五条 航油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和《小型机场民 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规定的要求.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
4 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废油的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 (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