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5-21 |
1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财教〔2018〕152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省有关部门,各 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 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苏发〔2018〕18 号) 、 《江苏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 发〔2018〕73 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 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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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 年11 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
3 ―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关于 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16〕107 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 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8〕73 号) 、 《中共江苏 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 (苏发〔2018〕18 号) 、 《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等, 现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 理,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市 县、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奖补.各市、县 (市) 负责对技术转移吸纳方、 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经纪 (经理) 人的奖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 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是指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负责办理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江苏 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 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 ―
4 ― 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 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 经纪或者代理 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 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管理办法》 ,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合同;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
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 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 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 技术交易金额.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 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负责制定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 案;
指导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 法》定期发布各设区市、县(市)及高校院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情况,企业吸纳技术成果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 服务绩效等信息.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 补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