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5-21 |
5 ― 第八条 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 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 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省内转 移转化,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 150%的比例计算 奖补额度.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和高校院所设立技术合同登记 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按照全省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 0.5 万元的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总额, 由省技术 转移奖补资金根据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额、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相关 情况给予奖补. 第十条 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 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各市、县(市)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 移活动除外;
对技术经纪 (经理) 人在本地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 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左右予以奖补,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 化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左右给予奖 补.各设区市、县(市)应足额保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工作 经费. 第十一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对各市、县(市)按因素法 予以补助.分配因素主要有:地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总额、地方 ―
6 ― 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比重的增长率、 地方技术交易额占全省比 重的增长率、 地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及参与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情 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要求设立本地区技 术转移奖补资金,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补办法, 联合省奖补资金, 及时向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发放技术转移 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根据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 室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 (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奖补,每年
4 月底前将上年度 的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年度分配方案, 公示无异议后, 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 县(市)科技部门和有关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通过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佣金支付发 票(扫描件)等实际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技术合同 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 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 ―
7 ― 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 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 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 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绩效奖励的 不少于 50%.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未兑现或发放不 及时的设区市、县(市)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情况严重的,收回 省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