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5-21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九条 企业库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地方科技部门负责 入库企业的审核,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各地企业入库审核情况进 行抽查,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报省科技厅调整出库. 第十条 "苏科贷"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 微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 园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 创办的企业;

(三)高校院所在苏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内的企业;

(四)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

115 号) 要求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江苏企业.

第四章 运作方式 ―

6 ― 第十一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 建立 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省风 险补偿资金、 地方风险补偿资金、 合作金融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 风险比例、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及贷款额度等内容, 由"苏科贷" 业务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库内有融 资需求的企业可通过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请贷款. 合 作金融机构在线对接企业、审批发放贷款、申请贷款项目入库, 负责贷后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 金备选企业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统计每月贷款入库情 况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因经营失败等原因造成贷款无法归还 的, 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追偿, 欠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在司法机构受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后, 合作金融机构 可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不良贷款省资金风险补偿申请, 并做 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十五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每年定期对 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审核, 将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报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审核后拨付资金.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 办理,财政不予补偿. ―

7 ― 第十六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合作地区信用管理制 度. 合作地区在省资金完成风险补偿后三个月内未完成地方资金 风险补偿工作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完成风险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追偿企业贷款 所得净收入, 按照"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省风险补 偿资金、 地方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收回的省 风险补偿资金部分, 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确认后, 由合作金融机 构划入省财政厅指定账户.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 机构进行考核. 对组织管理工作好、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 和贷款额度多、 首贷率高、 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 机构,给予表彰;

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 高、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 提高其风险补 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 第十九条 对申请"苏科贷"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企 业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如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 故意不归还贷款等不良道德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合作金融 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 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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