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5-26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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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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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 5-3-2-1 目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三、发行人的业务.5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6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七、发行人章程的修改.38

八、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39

九、发行人的税务.40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41 十

一、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1 5-3-2-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08]第002-02 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福建 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方斌、蔡钟山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担任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 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08 年2月28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闽理股意字[2008]第002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发行人委 托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

2008 年1-6 月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计,同时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根据

2008 年1月15 日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授权,发行人于

2008 年5月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确定为 4,100 万股, 并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5-3-2-3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和决议,本所 律师认为, 该次董事会的通知、 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及上市地点的决议.

(二)根据

2008 年1月15 日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为:(1)投资 85,654.06 万元用于新增 4,600 万羽肉鸡工程建设项目;

(2) 投资 3,431.38 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首先确保上述项目的实施,如有资金剩余,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的流动资金,如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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