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6-02 |
1999 年以来 行业框架及金融市场的新变化;
(2)应对金融集团的业务和风险实行更有效的监测,尤其是对于跨境行为, 以及当金融集团的业务部分受到监管、部分未受到监管时;
(3)为加强金融集团监管奠定基础,尤其当金 融集团或其组成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时;
(4)促进跨业跨境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协调;
(5)明确各国(地区)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集团内各实体风险的监管责任和权力;
(6) 确保金融集团结构透明,与其业务规划一致, 且不妨碍稳健风险管理;
(7)尽可能提供可靠、有效的监管行动选择,以应对或避免危机发生.参见 www.bis.org/publ/joint24.pdf.
4 中度、管理复杂程度、利益冲突等;
(3)减少监管套利. 需要指出的是,2012 年版《原则》支持
20 国集团(G-20) 提出的金融改革计划. 这个计划要求通过更有效的监管来强化全 球金融体系① .
二、目的 联合论坛发布
2012 年版《原则》的目的是为各国政府、标 准制定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 支持对金融集团、特别是国际活跃金融集团的持续有效监管.联 合论坛致力于缩小监管差异,消除监管 盲点 ,并确保源自未受 监管金融业务和机构的风险得到有效监管.2012 年版《原则》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应用于对已有风险的监管, 并至少应适用于对 大型国际活跃金融集团的监管.
2012 年版《原则》对1999 年版《原则》的重要更新主要表 现在对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指引: 一是政策制定者应赋予监管机构 必要的权力、授权和资源,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集团实施集 团范围(group wide)的全面监管(参见监管权力和授权部分) . 二是监管机构应通过集团范围的监管(参见监管责任部分) ,确 保金融集团具备稳健的公司治理、 资本、 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框架. (参见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风险管理部分) .
2012 年版《原则》的结构安排便于各国(地区)监管机构 ①
2010 年6月26-27 日举行的
20 国集团(G20)多伦多峰会公报指出: 我们已经通过强化审慎监管、促 进风险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加强国际合作巩固全球金融体系.第二支柱是有效监管.我们一致认为新的、 更强有力的规则必须配以更有效的监管.我们向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分配了以下任务:在与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IMF)磋商的基础上,向2010 年10 月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提出强化监管的建 议,尤其是明确监管机构的授权、能力与资源,以及前瞻性地识别、处置风险包括早期干预的特别授权.
5 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持续实施 《原则》 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
2012 年版《原则》在许多方面都以
1999 年版《原则》为基 础,具体分为五个部分.它们都建立在经修订的、更广泛的金融 集团定义的基础上.同时,为适应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金融 集团的结构情况, 《原则》采用非描述性的、更灵活的方法对金 融集团进行监管.
(一)监管权力和授权
1999 年版《原则》针对金融集团受监管金融机构的监管, 重点在于监管信息共享与协作(参见监管责任部分) .
2012 年版《原则》设立了新的高级别原则,针对政策制定 者和监管机构. 该要求可以看作是实施集团范围有效监管的先决 条件.新《原则》强调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赋予监管机构必要 的权力、授权和资源,确保其能够独立或与其他监管机构协作, 全面行使金融集团范围监管职责. 全面的金融集团范围监管应尤 其能获得源自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包括未受监管的集团母公 司)的风险信息,并且应有能力在必要时采取监管纠正措施.